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留学生的招生、录取过程,完善国际学生来华学习制度,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河南省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国际留学生招收制度
(一)国际留学生录取要求
凡年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持有外国护照,身心健康,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的非中国籍人士均可报名。郑州科技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合理规定来华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等。
(1)最低学历要求
来华国际学生入学标准中的最低学历要求为:本科及进修生入学要求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3级或4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
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学生进入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的,依照已签署的互认协议执行。
(2)语言能力要求
来华国际学生入学标准中,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对于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非瑛语母语国家学生英语能力要求TOEFL成绩不低于70分或IELTS成绩不低于6.0分(各分项不低于5.5)。
(二)招生和录取
郑州科技学院准确、全面地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在招生宣传和咨询中坚持诚信原则,为外国学生的求学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招生和录取遵循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定合理的考试考核方式,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国际学生,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承担维护教育公平的社会责任。
(1)招生信息和咨询.
郑州科技学院将通过学校官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外国学生提供真实全面、符合国际学生特点的招生信息,提供良好的招生咨询服务。提供的招生相关信息包括:
●学校基本情况,如学校所在城市概况、学校办学条件等;
●教育项目情况,如学历层次、培养目标、学制、授予学位、转学和转专业规定等;
●招生程序和录取要求,如申请时限和方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处理、 录取日程等;
●财务规定和政策,如收费标准、支付方式、退费政策等;
校园文化和生活,如宿或公寓的条件和申请方式、饮食、医疗保险、交通、文体活动、社团组织等;
●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
(2)身份资格审查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入学标准中明确规定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国际学生身份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 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学校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
申请人属于中国公民移民外国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的,学校向当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国籍,拟以适当的方式对其中的拟录取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3)经济保证审核
郑州科技学院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国际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经济保证标准;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指导标准执行。学校要求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经济保证证明,并按照审慎、尽职原则进行审核。
(4)入学评估
郑州科技学院对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评估,确保录取的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学校在研究主要生源国教育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国际学生入学的学术水平要求和评价方式,根据教育经历中取得的学业成绩和学术成果、参加我国教育考试的成绩和参加外国有公信力的教育考试的成绩等依据,准确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
(5)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郑州科技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项目时,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6)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
学校按照明确规范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国际学生录取结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三)国际留学生管理制度
国际交流合作处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河南省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1)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财务处等各职能部处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工作协调。
各院系应当根据教务处统一的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修读计划。非学历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接收单位制定进修计划。
各类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2)学校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3)各院系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4)学校各接收留学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5)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院系应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6)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7)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8)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院系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9)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