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
教师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发展目标,提 高教师队伍教学、科研水平和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我校 国际化办学能力和影响力,鼓励教师多渠道开展出国(境) 学历提升,结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要求
(一)硕士:在职教职工,在校工作满 5 年,年龄不超 过 45 岁,且至少一年考核为良好以上。
(二)博士:在职教职工,取得硕士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校工作满 3 年,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45 岁且至少一 年考核为优秀。
二、出国类别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委、省 教育厅)
(二)学校派出出国(境)人员。
三、资助办法
(一)攻读国(境)外硕士学位 学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学习期间可办理每年2个月在岗赴国(境)外学习,此期间发放全额工资,特殊需要可酌情办理请假手续。学校每年12月根据当年获得学位教师数量,遴选约20%优秀教师并给予学业奖励。(具体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
1.国家公派博士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保留级别,获得学位(需在学校批准的出国学习期限期内)返校后待遇按 《郑州科技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博士)》文件规定执行。
2.学校派出人员报销费用额度上限共计15万元。脱产博士学习期保留级别,发放基本工资;非脱产博士学习期间 可办理每年3个月在岗赴国(境)外学习,此期间发放全额工资。获得学位后(需在学校批准的出国学习期限期内),待遇按《郑州科技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博士)》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请程序 学校每年根据发展需求发布学校公派出国(境)专业、 学校及遴选通知,符合条件人员可填写《郑州科技学院教师 出国(境)攻读硕士学位申请表》(附件 1)、《郑州科技学院 教师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附件 2),经所在部 门同意后方可报至国际处进入初审汇总流程。汇总后国际处、人事处组织专人评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五、组织管理 (一)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人员学习期满后,未 按时返校报到工作的,自逾期之月起停发薪酬,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培养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二)出国(境)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在回学校完成规定的服务期: 1.硕士服务期为 5 年,每少服务 1 年,缴纳培养费 1 万元人民币。
2.博士服务期为 8 年,每少服务 1 年,缴纳培养费 3 万元人民币。(三)在培养期限内未获得到相应学位的,学习期间所 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不同途径派出的教师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 相关协议,国家公派教师出国前须按照主管机构的规定签订 相关协议,学校派出教师出国前均须签订《郑州科技学院学院教师攻读国(境)外硕博学位协议书》。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 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郑州科技学院教师出国(境)攻读硕士学位申请表
2.郑州科技学院教师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